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徵用操作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聯絡電話。

二、操作機械之種類型號或規格。

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限。

六、報到時間及地點。

七、執行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