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9條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 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其關聯二以上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 介面部分,得標廠商應指定一技師負責整合,並由其與其他涉及科別之技 師共同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