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7條
第五條所定公共工程應實施簽證之事項,其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 人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其 簽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