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