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技師簽證品質評鑑;其結 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公告之。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