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01 年 09 月 06 日)
第11條
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委託機關提出簽證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案名;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

八、簽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