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71條
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接管後,經 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除民間機構與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 之其他機構另有約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融資 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終止接管,並載明終止接管之日期。

前項通知,並應通知民間機構及政府有關機關。

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 ,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終止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