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60條
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 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

民間機構未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依 投資契約規定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