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59條
主辦機關應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 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