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58條
主辦機關應視公共建設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

前項議約及簽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 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 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籌辦及補正時間,不予計 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