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52條
主辦機關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依可行性評估 結果辦理先期規劃。但未涉及政府預算補貼者,不在此限。

前項先期規劃,應撰擬先期計畫書,依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參與方式,就 擬由民間參與期間、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土地取得、興建、營運、 移轉、履約管理、財務計畫及風險配置等事項,審慎規劃並明定政府承諾 與配合事項,必要時納入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

前項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應明定完成程度及時程。

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先期計畫書,並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 ,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