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50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外國金融機構,指經外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融 資或貸款業務之機構。

前項機構所提出之外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