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48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民間機構補貼,涉中央政府預 算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及準用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預算編列及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