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46條
民間機構就主辦機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前條規定使用者,主辦機關應就 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終止核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 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

前項已補貼利息之償還方法及違約金金額,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