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45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以該 貸款用途係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 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及貸款資金用 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辦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