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43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評估年期 內各年現金流入現值總額,除以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 比例。

前項所稱現金流入,指公共建設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 處分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之總和。

第一項所稱現金流出,指公共建設計畫所有工程建設經費、依本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優惠後之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所得稅費用、不含折舊與 利息之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 費用、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等支出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