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41條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 或建築物時,仍應事先經主辦機關許可,並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 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無法事先通知者,得於事後補行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