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32條
投資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民間機構依契約繼續履行反不符公共利益者 ,主辦機關得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並補償民間機構因此所生之損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