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26條
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依本法第六條之一進行可 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 以民間參與角度,就民間參與效益、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 、環境影響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 行性,撰擬可行性評估報告。公聽會提出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 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具體說明其理由。

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應邀請相關領域人士審查,並於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 與前,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