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2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政府廳舍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二、辦理前款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