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18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商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 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

(一)申請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二)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土地上有相關設施經主 辦機關認定符合需求者,其投資總額得由主辦機關報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其價值酌減。

(三)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 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

(一)一棟以上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攤位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 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 業服務設施。

(二)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且設置五百個以上之標準展覽攤位 。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 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購物中心:

(一)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六萬六千平方公尺 以上。

(二)一處以上之主力商店,且其營業用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以上。

(三)一百家以上之中小零售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