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1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觀光遊憩設施,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 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 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