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 76 年 03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下水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由當地政府、鄉 (鎮、市 ) 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

第3條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由當地政府、鄉 (鎮、市) 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 業機構徵收之。並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4條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包括左列各項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價購費。

三、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

第5條
當地政府、鄉 (鎮、市) 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建設專用下水道,應擬具建設費徵收計畫書,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工程計畫、經費來源、徵收費率等事項。

第6條
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開發區域地形圖 (含集水區) 及規劃總圖。

二、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

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

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七、完工期限。

第7條
分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

一、雨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基地分擔,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雨水下水道建設費費率 (元/平方公尺) =雨水下水道建設費 (元) /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平方公尺)

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物分擔,依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按費率徵 收。 污水下水道建設費費率 (元/平方公尺) =污水下水道建設費 (元) / 依法容許最大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平方公尺)

第8條
合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

一、由建築基地分擔之建設費,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建設費費率 (元/平方公尺) =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 (元) ╳七○% 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平方公尺)

二、由建築物分擔之建設費,依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建設費費率 (元/平方公尺) =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 (元) ╳三○% 依法容許最大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平方公尺)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