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 76 年 03 月 09 日)
第3條
專用下水道建設費,由當地政府、鄉 (鎮、市) 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 業機構徵收之。並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