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雨水排水設備 ( 101 年 12 月 17 日)
第35條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雨水以重力流方式排入雨水排水區域內距建 築基地最近之雨水下水道。

第36條
雨水管渠採用 U 型渠或 LU 型渠,依計畫逕流量設計其斷面;採用圓型 管者,其設計規定如下:

┌───────────┬──────┬───────┐ │排水面積(平方公尺) │六百以下 │六百零一至一千│ ├───────────┼──────┼───────┤ │雨水管渠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以上│二百以上 │ └───────────┴──────┴───────┘ 前項雨水管渠排水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依排水區域之計畫逕流量 計算管徑;管渠非圓形者,以相當斷面積計算。

第37條
雨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逕流量核計時,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最小流速每秒零點八公尺,最大流速每秒三點零公尺。

二、埋設坡度百分之一以上。

第38條
雨水管渠坡度偏大,造成流速過大時,應以階梯跌降,以垂直跌降三十公 分、水平六十公分配置之。

第39條
雨水管渠應於起點及一定距離之直線、轉角或跌降處設置陰井或人孔。

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 公尺。

第40條
雨水下水道之人孔設計,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41條
雨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

┌─────────┬────────────────────┐ │內寬(公分x公分)│適用範圍 │ ├─────────┼────────────────────┤ │四十x四十 │L 型溝蓋版或 S 型溝蓋版上寬為二百五十毫│ │ │公尺至三百毫公尺者使用。 │ ├─────────┼────────────────────┤ │五十x五十 │L 型溝蓋版或 S 型溝蓋版上寬三百五十毫公│ │ │尺者使用。 │ ├─────────┼────────────────────┤ │三十x四十 │U 型溝內寬三百毫公尺以下者使用。 │ ├─────────┼────────────────────┤ │四十五x四十五 │U 型溝內寬四百五十毫公尺以下者使用。 │ └─────────┴────────────────────┘
第42條
雨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第43條
雨水管渠進水口應以五至十公尺設置一處進水口或格柵進水口,並以坡度 向進水口處微降,以利雨水流入。

第44條
雨水人孔及雨水陰井之框蓋應能承受車輛載重,框蓋應有雨水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