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 年 08 月 30 日)
第9條
在禁建、限建範圍內建築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於禁 建、限建範圍公告後,應即停止施工,並進行必要之安全措施。在限建範 圍內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