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 年 08 月 30 日)
第8條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除依 本法及相關規定應予拆遷及修改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或修繕;於禁建範 圍內不得增建或改建,於限建範圍內其增建或改建,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