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 年 08 月 30 日)
第5條
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應由主辦機關依該建設之特性、興 建及營運安全、土地使用狀況,與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共同會勘範 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