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 年 08 月 3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禁建,指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廣告物之設置。

三、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妨礙重大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障礙物之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