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 89 年 08 月 30 日)
第10條
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後,違反本辦法建造或設置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 礙物者,由主辦機關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依行政執行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