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8條
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

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 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甄審案件屬本法第三條第二項 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者,出席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

甄審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審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第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