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4-1條
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