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6條
甄審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甄審會各次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結果公開後二週內公開於主辦機關網路 。

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審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 密者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審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