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5條
綜合評審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二週內 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及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

主辦機關應依據綜合評審結果與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辦理後續議約、 簽訂投資契約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