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4條
甄審會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經甄審會確認者,召集人應提交 甄審會作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