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2條
甄審會採行協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入圍申請人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 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入圍申請人個別進行協商。
七、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將入圍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及甄審內容 ,揭露於其他入圍申請人。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