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1條
綜合評審需進行協商者,甄審會應依下列原則進行協商:

一、協商時,應平等對待各入圍申請人。

二、協商內容涉及原公告內容之可變更者,該可變更事項均應以書面通知 各入圍申請人。

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

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 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

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

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者,視 為不修改,甄審會逕依原提送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