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0條
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於招商文件中載明綜合評審必要時得進行協商。

綜合評審依前項進行協商者,由甄審會先進行初步評審工作,就合格申請 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據第三條所定之甄審標準,擇優選 出三家以下為入圍申請人,再由甄審會與入圍申請人進行協商,並依入圍 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前項協商,甄審會得授權工作小組為之,工作小組並應將協商結果併同入 圍申請人重新遞送之投資計畫書,提報甄審會進行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