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審核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甄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 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