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12條
甄審會委員自接獲甄審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自行或協助其 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 申請案件申請人(以下簡稱次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