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11條
甄審會委員有第九條或前條情形者,應主動向主辦機關辭職,未主動辭職 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聘。

甄審會委員因前項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 者人數未達第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主辦機關應另行遴選委員補 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