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可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三、主辦機關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異議已無實益者。

四、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