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31條
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理結果 ,或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 事由無影響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為前項之處理者,應即通知異議人或申訴人及申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