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30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 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 第九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