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異議應具異議書,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提出 於主辦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 主辦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一、異議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異議之年、月、日。

前項異議人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