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21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 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