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14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者。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

五、申訴人不適格者。

六、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者。

七、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