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13條
申訴會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 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 申訴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