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與民間機構所訂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 本法影響。投資契約未規定者,而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 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前政府依法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於本法施行後簽訂投資契約之 公共建設,其於公告載明該建設適用公告當時之獎勵民間投資法令,並將 應適用之法令於投資契約訂明者,其建設及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適用公 告當時之法令規定。但本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者,得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5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5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