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監督及管理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54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 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